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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
发布:民政局  日期:2008年10月14日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
  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或“五老”遗孀)。

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当负担的资金(每人每年10元,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标外费用后,个人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金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000元(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

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再按35%的比例予以补助(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再按45%的比例予以补助(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
  三、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再按55%的比例预以补助(含全年多次住院累计医疗费金额)。
  四、“五保”住院医疗费经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及医疗目录外费用后,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所剩部分再按55%给予补助;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剩部分再按60%给予补助。“五保”对象住院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所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分担。

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户主)在医疗发生当年内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将乐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合作医疗补助凭证、重点优抚对象补助凭证,经乡(镇)民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所)审核后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的医疗救助手续。
  二、乡(镇)民政办和新农合管理所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应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的补助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乡(镇)新农合管理所,新农合管理所负责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乡(镇)民政办和新农合管理所上报的材料在7介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所在所在乡(镇)新农合管理所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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