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已婚育妇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常住地不明确或者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三)二寸合影照片一张;(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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