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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我县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社会就业规范有序发展的一项服务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中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备案。 二、凡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管理。 三、各级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新签劳动合同的,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应到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五、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应当进行鉴证,鉴证机构应当对劳动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和对等; (四)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是否一致。 劳动合同鉴证机构与管理部门发现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要求并指导用人单位修改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在30日内必须持劳动合同文本到劳动部门鉴证,通过仲裁工作人员核实后,符合法律法规,才给予鉴证,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职工鉴证名册,以及签订情况表等,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在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岗位、工资、是否在岗等, 及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且劳动合同文本要与职工花名册核对一致后,劳动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后才备案。 八、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登记时,应携带己登记备案的新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新签劳动者的花名册; (二)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 (三)劳动者退休证明; (四)劳动者死亡证明。 九、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比照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十、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登记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劳动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提供便利和服务。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表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档。 十二、施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要与劳动保障监察相结合,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实施。对用人单位不按本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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