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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发布:民政局 日期:2008年10月24日
一、城乡低保标准
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实行差额救助。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发给。
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实行差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但未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发给。农村五保户按每人每月150元发放。
㈢城乡低保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标准的,及时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当月退出,不得享受低保。县民政局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和如实举报。
二、城乡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低保对象申请:凡申请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待遇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向其户籍的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或《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社区(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和实际生活情况审核、上报工作。1、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计算,并由评议小组进行评议。2、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应该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负责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经确认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审批: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或农村居民保障对象要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的审核,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转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并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的,发给领取低保金存折;有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发放:城市低保金按月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存折;农村低保金按季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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