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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
发布:劳动局  日期:2008年10月24日
[受理范围]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审核职工档案;
  3、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救济金申领。
[申报材料]
  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审批表2份;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3、失业人员身份证(身份证复印5张);
  4、职工档案;
  5、一寸免冠照片7张;
  6、中行存折以及存折卡复印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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