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缴纳比例]单位按照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