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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
发布:交警大队 日期:2008年10月24日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并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9、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1、管辖区域内的转移登记为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2、管辖区域外的转移登记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于机动车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外的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在自转移登记提取档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
(一)转入时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5、属于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便民措施: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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