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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迁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车身颜色、使用性质、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 1、申请变更登记,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⑴《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⑵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⑶ 机动车登记证书; ⑷ 机动车行驶证; ⑸属于更换发动机的,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 ⑹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 (一)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更换后的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8、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 (一)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登记,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登记审核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 (一)申请人应在自变更登记提取档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5、属于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五 、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和复印件,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二)业务流程: 1、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2、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外的;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六、 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办理变更备案,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及其复印件;属于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还应交验机动车;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联系方式变更的变更备案: 【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2、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变更备案: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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