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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
发布:交警大队  日期:2008年10月24日

一、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任一联复印件;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9、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注册登记业务流程: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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