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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善我县城市环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和《三明市物价局关于将乐县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明价〔2007〕151号)精神,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城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均须缴纳城区污水处理费。城区低保户凭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到县自来水公司审核登记后给予免征。 二、征收标准:按用水量每吨0.80元征收。 三、征收主体:将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方式:城区范围内的用水单位、个人和经营户按实际用水量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为征收。自来水费委托银行代收的,其污水处理费在托收水费时由受托银行一并代收。 五、本通告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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