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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委会关于公共娱乐场所严禁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的通知
发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将安委[2008]17号  日期:2008年11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9月20日22时49分,广东省深圳市舞王俱乐部,在演出时演员用自制礼花枪向顶棚处发射烟花,引发火灾,造成43人死亡,65人受伤。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19号)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公共娱乐场所严禁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的通知》(明安委[2008]33号)精神,明确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为抓好这一规定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我县所有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由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传达到辖区的所有公共娱乐场所,做到不漏一家,确保落实到位。
  二、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火灾隐患排查责任制,把工作任务和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部门、落实到每个环节。公安、消防要联合工商、经贸、文化、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通过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辖区内的所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旦发现烟花和火炮及其设备设施,坚决予以清缴,并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违规使用烟花和火炮,引起火灾事故的,将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整治成果的巩固。
  三、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和巡查,严禁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同时制定完善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从根本上提升单位防御火灾的能力。
  四、强化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认识到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烟花和火炮的危害性,自觉抵制和防范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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