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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须知
发布:自来水公司  日期:2008年4月18日

为保障居民正常的生活用水和良好的供水秩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定如下条款,请大家共同遵守:
1、居民需新装、增容或变更用水等,应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到自来水公司供水安装科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因拆迁、搬迁或其它原因需终止用水,应提前5天到供水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并结清所用水费。
2、用户水表产权属于用户,但管理权属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周期检定及管理,用户负责保护但不得私自迁移、变动、堆压、填埋,不准私自开启水表封铅,否则属违反《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用户有发现水表异常现象,应立即向供水企业联系,联系电话:2324887、2322119。
3、用户认为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不准确或有误差时,有权向供水企业提出校验水表申请,并交付校验、拆装等费用。如水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拆装费不退还,如水表的误差有超允许范围,退还验表误差水费、校表费、拆装费。用户对校表结果还有异议时,可向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水表校验期间其水费仍应按期缴纳,验表结束后,再行退补所用水费。
4、用户在每月抄表结束后,应2个月内到收费处交清所用水费,逾期不缴每日按欠水费总额5‰(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直止终止供水。
5、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在用户水表外履行用水巡查、抄表等工作时,用户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用户对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有违约、违章行为,有权对供水企业投诉。投诉电话:2323845。
6、水是有限资源,请大家节约用水。用户如果无表用水、偷水都属违法行为,供水企业有权对无表用水、偷水用户当场予以终止供水外,并按规定追补已用的水费和加收三倍水费的违约金。供水企业对举报无表用水、偷水等现象的人员,经核实将给予奖励。
7、本须知未尽事宜及违约责任按《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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