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纳税人首先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验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副页加盖“已验证”戳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转入工本费收取、发放证件环节。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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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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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原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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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6]381号)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套 20元(验证时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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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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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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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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