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将乐盛瑞纸品厂等2家造纸企业停产治理的请示》(将环〔2009〕56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将乐盛瑞纸品厂、盈瑞纸品厂实施停产整治。请你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两家造纸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责令业主停产整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