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 材料齐全,由乡镇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所长审批并上报县公安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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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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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本人申请报告,如申请人属于16岁以下的公民,在申请报告上需父母双方同意签字,若属申请人父母离异的要申请人亲生父母在申请报告上协商同意签字;
2、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申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原始的户口证明材料、毕业证、工作证、单位证明、人事档案资料等复印件,复印件上要有关负责人的签字和单位盖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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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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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 派出所受理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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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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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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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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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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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备注: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 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备注:申请人属于限制出境人员或在逃人员,不准变更姓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县处级由级织部门)出具姓名的证明材料,方可予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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