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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将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池砚”,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龙池砚》福建省地方标准生产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龙池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60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凡从事龙池砚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将乐县人民政府,在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龙池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成立将乐县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质监局、财政局、经贸局、文体局、工商局、国土局、科技局、广电局、二轻联社、县志办等单位领导组成。 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将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日常监管工作。 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龙池砚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发布龙池砚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龙池砚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龙池砚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龙池砚产品产地证明》的签发和管理。 第三章 标志的申请及使用 第七条 龙池砚销售过程中必须使用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否则不列入龙池砚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印刷、销售龙池砚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龙池砚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二)有较完整的销售管理网络,确保龙池砚原有的质量品质;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经营记录者。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龙池砚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一)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经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产品产地证明。 第十条 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对龙池砚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批准、公告,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龙池砚”文字组成。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 龙池砚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原则上由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并负责监制其相关包装物,可实行有偿使用。若使用者为生产销售龙池砚的较大企业,经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许可后,则专用标志可由使用者到具有印刷资质的企业按计划定量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等相关资料报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 使用由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专用标志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之前向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当年使用专用标志的书面计划。使用专用标志的较大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所有使用者应当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擅自扩大标志的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 龙池砚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龙池砚”福建省地方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龙池砚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龙池砚” 福建省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建立龙池砚生产台账和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台账,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对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凡以其他产地砚台冒充龙池砚,或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从事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龙池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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