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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万全乡旧农贸市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拍卖出让的请示》(将国土资〔2010〕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回万全乡旧农贸市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559.13平方米,收回后的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 二、同意按照你局拟定的出让方案公开拍卖出让万全乡旧农贸市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地面积426平方米。 三、拍卖出让建设用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期满后未申请续期使用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面上的建、构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你局依法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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