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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各维修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以技术质量为保证安全生产措施,切实加强车辆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落实责任,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我局就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我县车辆维修企业安全级别评定进入巩固提升阶段。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以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国家、交通部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技术工艺规范进行维修操作,加强二级维护安全管理。 1、凡是我县的营运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出租车及危险品车辆)汽车维修厂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2、承担营运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承担营运机动车维修企业对已完成二级维护保养车辆送往车辆竣工检测站检测时,必须由有资质的送检员送检,并向竣工检测站出示资质证件以及车辆的相关有效证件、维修合同、竣工出厂合格证。 4、承担营运机动车维修企业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严格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5、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必须到获得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厂家进行。 6、各维修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7、各维修企业聘请或雇佣技术工人,必须严格查验其交通运输行业从业资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8、各维修企业必须加强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更换失效灭火器和有安全隐患的电线、电闸,完善用电及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9、各维修企业必须坚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三、监督与检查 运管所对承担营运机动车二级维护的企业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营者签发虚假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特别是客车、出租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一经发现,将停发机动车竣工出厂合格证。并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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