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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龙栖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将乐县2010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实施,确保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有效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将乐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我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1.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企业污染源。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进一步全面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包括无组织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出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乡(镇),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污许可,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未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要结合本县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各项环保指标稳定达标排放,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加强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对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污染减排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环保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开展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扎实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有力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辖区内金溪流域干支流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检查,促进流域综合整治。以金溪流域干支流沿岸化工、造纸等重污染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选矿场和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厂等排污单位为对象,对各类排污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同时,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县农业局要牵头组织按期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取缔、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的治理、生猪散养户聚集区域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在金溪流域干支流上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工作。加强垃圾填埋场的监管,重点加强渗滤液处理的监管,防止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开展在建铁路、高速公路、省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对辖区内交通干道沿途两侧燃煤锅炉及利用木材、工业废弃物边角料等作为燃料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对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未经环保验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验收;对偷排黑烟,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3.开展经济开发区整治和造纸企业深度治理。经济开发区专项检查重点排查是否越权审批环评文件和验收环保工程以及区内企业是否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造纸企业专项检查要求根据国家修订的排放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深度治理,严厉查处利用暗管、雨水沟的排污的违法行为。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成立2010年将乐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监察局、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国土、建设、环保、农业、安监、工商、供电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有关单位股室负责人组成(联系电话:2337274,电子信箱:jljcdd@126.com)。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开展本年度环保专项行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保工作重要内容,强化政府及部门主管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二)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强化环境后督察,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县发改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县经贸局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县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乡镇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县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查处的无证非法开采矿山,以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县政府组织关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县农业局要负责加强畜牧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金溪流域干支流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按期完成金溪流域干流上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工作。县安监局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违反安全生产、使用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县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县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县环保专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交通干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金溪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济开发区整治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问题作为各地今年的查处重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予以挂牌督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 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落实的,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二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三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环保、电力、物价、建设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动机制,污水处理厂处理合格率与运营费挂钩的环保经济政策;四要落实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发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提高企业主动守法意识。 (五)强化后督察,加强公众监督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强化违法企业后督察工作,加大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跟踪督办,确保执行到位,防止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环境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浓厚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 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5月10日前向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1日~9月30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金溪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经济开发区区内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按工作要求及时上报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整治情况等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三)督查阶段(10月~11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底) 对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乡(镇)于11月底前向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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