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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国家税务局 将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国税局  索引:sm09301-3020-2010-00020  文号:将国税发〔2010〕15号  日期:2010年7月28日

各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7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一)为确保此次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国税局、地税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李建滨、杨流安。
  成员:谢水宏、李将闽、赖永辉、张观棋、陈玉源、陈根文、吴淑萍、刘勇斌。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国税局纳税服务科,成员:邹宏斌、罗契滨、林元平、张者漠、郭良炜、肖建平、陈 琼、李世鸿、揭炳荣。
  (二)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2008-2009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席会议由国税局牵头主持。
  二、评定方法
  (一)评定对象
  截止评定开始日办理税务登记满两年的所有纳税人。对办理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进行管理。
  (二)评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税发〔2003〕92号);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74号);
  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79号)。
  (三)评定方式
  本次评定方式采用申报评定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方式,a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申报评定制,b、c、d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审核评定制。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四)评定分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受理和有关文书的制作、送达等事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负责;以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种为主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负责;难以划分的纳税人由国、地税局联席会议确定。
  (五) 公示、公告
  对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由双方完成联合公示,纯地税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地税局负责公示。将乐县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将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在公共媒体上进行联合公告,并对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发放《a级纳税人证书》。
  三、时间与要求
  国税局、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应在8月20日前完成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并上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总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和a、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及其2008-2009年取消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册。以上材料需报送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一份。
  四、有关事项
  (一)评定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74号)文件规定及附表细化分值执行。
  (二)对评定为a、d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必须上报县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定。对初评拟确定为d级的纳税人,应收集确切的涉税资料、执法文书、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等信息备查。
  (三)对降低信用等级级别的,应将降级原因告知纳税人。
  (四)共管户《a级纳税人证书》,由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加盖公章。
  (五)资料归档管理。属于分户的基础评定资料由初评方分别归集到各自的纳税人征管档案中。属于评定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会议纪要、各等级纳税人名单等共同性评定材料由当年联合评定的主持方保管归档,非主持方复制一份归档备查。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
   2.《a级纳税人名册》
   3.《d级纳税人名册》
   4.《2008-2009年取消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册》
   5.《b级纳税人名册》
   6.《c级纳税人名册》
  
  
  
  将乐县国家税务局 将乐县地方税务局
  二 ○ 一 ○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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