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现公告2010年7月份临界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辆机动车,其中: 汽车类辆、摩托车辆(详见清单)。 机动车所有人见本公告后,应将车辆交由三明市报废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解体后,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等,请及时到我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将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2010年7月30日
/upfile/20108/189_1_13161014机动车临界报废告知信息低20100730.xls
/upfile/20108/189_2_13161014机动车临界报废告知信息暜20100730.xls
/upfile/20108/189_3_13161014机动车临界报废告知信息轻便20100730.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