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乐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闽政地〔2010〕357号),现将批准的预申请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类型、面积及位置 征收国营将乐县综合农场集体土地6.151公顷,其中灌溉水田2.3258公顷、旱地0.1344公顷、有林地3.2461公顷、农村道路0.1002公顷、养殖水面0.0611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028公顷、田坎0.1036公顷、荒草地0.1518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建设用地;南至:耕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灌溉水田、旱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分别按年产值18000元/公顷的10倍、15倍、1倍计算;有林地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18000元/公顷的6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30000元/公顷计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田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年产值18000元/公顷的10倍、15倍计算;养殖水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年产值18000元/公顷的7倍、4倍计算,鱼塘开发基金、鱼苗补助费分别按33000元/公顷、30000元/公顷;荒草地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18000元/公顷的1.5倍计算。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标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的要求计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国营将乐县综合农场,由国营将乐县综合农场自行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8月18日。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