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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政府办公室  索引:sm09101-1220-2010-00121  文号:将政办〔2010〕58号  日期:2010年8月2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县排污企业查守法、查预案、查设施、查管理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真汲取上杭县紫金矿业公司铜矿湿法厂“7•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教训,进一步提高各类生产企业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认识,切实承担起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切实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管责任,在近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流域、各地区、各行业重点领域环境安全隐患,狠抓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环境安全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源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监管水平,确保我县环境安全。
  二、重点检查的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冶炼、化工、造纸、电镀、油气贮存库站等重点行业,涉重金属、强酸强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毒气体、危险废物等以及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
  (二)在集中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及其附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可能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三)经济开发区重点企业。
  (四)下游 10 公里范围内有居民居住或有饮用水源地、重要耕地保护区等,未经国土、安监和环保审批或设计与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已经投产三个月以上但尚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以及存在其他环境隐患情形的矿山尾矿库。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
  (六)金溪流域周边的重点排污企业。
  (七)近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单位,以及环保部门督察和后督察的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检查企业环保安全意识是否牢固,企业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日常贯彻执行情况。企业是否设置专职环保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环保工作。近三年辖区内被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或通报督办的环境问题整改是否到位。
  (二)执行环评及环保“三同时”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运行)的情况;对照环评要求,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是否擅自改变;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并投入运行;企业是否存在长期试运行未进行环保验收的情况;重污染排放企业是否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范围。
  (三)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全面检查企业所有的排污管道、雨水沟渠等,是否存在通过暗管、“三通”、“非法超越管”等进行偷漏排的行为;企业是否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是否按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检查企业供、用水平衡、用电量等,核查企业否存在偷漏排情况;检查企业污染治理所需投放药剂的购买发票,及日常用药记录等,核实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四)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检查企业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堆放、存放场所是否符合“三防”要求,危化品贮罐周边是否有围堰,围堰是否封闭;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处置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并符合资质范围的处置单位处置;是否执行“五联单”制度,转移是否经相关环保部门审批;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是否与转移、处置量相符等。
  (五)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全面、详实、有效;是否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是否储备必备的应急救援物资;检查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重点检查事故应急池等设施的设计、审批、建设、防渗防漏及日常维护情况。
  四、工作及时间安排
  此次排查专项行动由县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实施,采取企业自查,各相关部门排查与重点督查的方式,做到自查、排查、督查同步进行。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正在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一)企业自查与拉网式排查。7月24日至8月5日,组织完成排查,形成排查行动总结报告以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企业汇总表。
  (二)迎接市直相关部门重点督查。7月26日至8月5日,市政府督查组将对我县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迎检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环境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将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置于各项环保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好此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要优先保障,要选派高素质、业务熟的技术骨干投入环境安全监管工作中,切实排查、监管到位。
  (二)强化环境安全的责任意识。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是环境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吸取近年来我省发生的较大、重大环境安全事件,政府相关部门被问责的惨痛教训,化被动为主动,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防范,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责,扎实组织好排查工作,将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严把环境安全监管关。对于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严把环境安全监管关。从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日常环境监管、现场监察、监测等各监管环节入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强化环境安全监管。对重点环境安全监管企业,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监管情况,分管领导要定期参与企业现场检查,落实专人跟踪督办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切实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工作。
  (四)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能力素质,提高监管水平。要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排查,对排查、督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相关企业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对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要树立“持久战”的思想,避免一阵风、走过场的行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从制度上确保环境安全的长治久安。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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