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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狮球水泥有限公司“4•25”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批复
发布:政府办公室  索引:sm09101-1220-2010-00146  文号:将政函〔2010〕97号  日期:2010年8月30日

县狮球水泥有限公司“4•25”事故调查组:
  你组上报的《关于恳请对福建省将乐狮球水泥有限公司“4•25”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收悉。
  县狮球水泥有限公司“4•25”事故发生后,受县政府委托,你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最终形成《福建省将乐狮球水泥有限公司“4•25”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原则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并就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批复如下:
  一、死者邓必森安全意识淡薄,对导致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县狮球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兰金泉在生产管理期间,对车间安全隐患检查不到位,未消除事故发生磨头平台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县狮球水泥有限公司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县狮球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宗演未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县安监局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县狮球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县安监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县安监局要负责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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