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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将运培2010001 刘振宏、陈笑: 你于2010年8月25日提出成立将乐县宏扬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你依法从事下列活动: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车)业务。 本机关将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你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个月内如未按许可申请的承诺购置20辆新才车将取消经营资格。
将乐县运输管理所 (印章)
20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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