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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发布:政府办公室  索引:sm09101-1320-2010-00148  文号:将政〔2010〕14号  日期:2010年9月2日

  近来,城区部分群众擅自违法建房,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也造成了相邻权纠纷、产权纠纷不断出现,严重侵害了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私人建房行为,适度推进危房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就整治城区违法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对象为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在城区规划范围内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与用地审批手续擅自违法建设行为。
  二、本通告发布后,应立即停止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违法建设行为,待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不停止施工的违法建筑,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限期自行拆除、强制拆除、注销房屋产权等处理。
  三、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城区住房困难户、危房户房屋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按县有关规定办理。
  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组织策划、聚众寻衅闹事的,将依照有关法律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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