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办理流程:受理→市场处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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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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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载明拟申请设立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编号:003591395A33000_01](原件 1份)
2、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编号:003591395A33000_02](原件 1份)
3、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编号:003591395A33000_03](原件/复印件 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编号:003591395A33000_04](复印件 1份)
5、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编号:003591395A33000_05](原件/复印件 1份)
6、住所使用权证明 [编号:003591395A33000_06](复印件 1份)
7、资金证明 [编号:003591395A33000_07](原件/复印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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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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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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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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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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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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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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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 办理期限:12(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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