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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9118-0120-2020-00012 | 文号 | 将卫综〔2020〕5号 |
发布机构 | 卫健局 | 生成日期 | 2020-02-22 |
标题 | 关于恢复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各医疗机构口腔科诊疗活动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9118-0120-2020-00012 | ||
文号 | 将卫综〔2020〕5号 | ||
发布机构 | 卫健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2-22 | ||
标题 | 关于恢复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各医疗机构口腔科诊疗活动的通知 |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各医疗机构口腔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发热患者要及时登记、报告并引导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一律不得留诊发热患者。同时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等有关感染控制文件和方案,做好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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