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18-0120-2020-00012 文号将卫综〔2020〕5号
发布机构 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0-02-22
标题 关于恢复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各医疗机构口腔科诊疗活动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18-0120-2020-00012
文号 将卫综〔2020〕5号
发布机构 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0-02-22
标题 关于恢复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各医疗机构口腔科诊疗活动的通知

关于恢复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各医疗机构口腔科诊疗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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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个体诊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63号)文件精神及上级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全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各医疗机构口腔科恢复诊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各医疗机构口腔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发热患者要及时登记、报告并引导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一律不得诊发热患者。同时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等有关感染控制文件和方案,做好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恢复诊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中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各医疗机构口腔科的日常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责令立即停诊。

  将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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