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18-00084 文号将政办〔2018〕9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8-28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机制建设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18-00084
文号 将政办〔2018〕9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8-28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机制建设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机制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1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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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栖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县通过总量控制、关闭拆除、改造升级等一系列措施,有效控制养殖总量,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规范化处理病死猪、综合利用养殖废弃物,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的通知》(闽政办〔2017121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现就建立将乐县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长效防治机制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管理制度,禁止在禁养(建)区内新、改建养殖场。可养区内新、改、扩建养殖场要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同时要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二、各乡(镇)要每月定期对辖区开展网格化动态巡查、排查,要对辖区内的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实行一场(户)一档管理。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生猪养殖场;维持现有生猪养殖规模,原则上不再扩大养殖规模。今后再发现未批先建、未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一律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全权负责拆除。
  三、县农业局、各乡(镇)要督促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场所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对病死动物进行处理。县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要加强病死畜禽监管,严防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或流入市场、流向餐桌,依法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四、县农业局、各乡(镇)要加快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养殖户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发酵处理后回田、回山,种养结合,变废为宝,确保到2020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责任制度,各司其责,通力协作,确保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开展宣传和警示教育,确保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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