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0-00014 文号将政文〔2020〕5号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2-11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0-00014
文号 将政文〔2020〕5号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2-11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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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部署,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帮助我县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融资服务应急协调机制。由县金融办牵头,县域各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组建应急融资业务保障专班,全力做好阻击疫情期间应急金融服务保障工作。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将乐银保监组,各银行机构
  2.畅通物资采购金融服务通道。对受政府委托协助采购防疫物资的企业和个人,要设立信贷融资、支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物资境内外采购、进口通关、生产、贸易、流通的金融服务,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将乐银保监组,各银行机构
  3.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增贷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融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的纳入市融资担保“白名单”企业,2020年5月1日前到期的贷款采取续保续贷措施。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金融办、人行、将乐银保监组,各银行机构
  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机构可通过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为防疫物资生产、贸易、流通企业及其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加大授信支持,提供融资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银行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稳定授信,对其到期贷款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和对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大、对中小企业普惠型金融融资发放多的金融机构,给予县级财政存款正向激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将乐银保监组,各银行机构
  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至2020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1个百分点,小微企业信贷增长25%以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将乐银保监组,各银行机构
  6.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帮扶、加强协调,帮助企业申请省里5亿元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且利息归还还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省政府文件精神给予免息、贴息。
  责任单位: 县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金融办、人行、将乐银保监组
  7.协助企业开展融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指导重点民生企业申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争取贴息政策。鼓励受疫情影响的旅游企业,在疫情持续期间,抓好整修,在确保不出险的前提下,以未来收益权质押申请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对在疫情期间未按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意见擅自抽贷、断贷、压贷的银行机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金融办、人行、将乐银保监组,各银行机构
  二、减轻企业负担
  8. 减免相关税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界定为遭受重大损失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可申请县财政给予地方实得财力50%补助;确有其它特殊困难的,经县政府研究,最高可给予地方实得财力100%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公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工信局、财政局
  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与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疫情防控物资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影响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工信局、财政局
  10.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疫情期间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落实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1.优化税收服务。启用“电子税务局”等网络平台,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简化退税审批流程,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2.减免企业租金成本。对承租县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份、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开发区、国资委、城建集团,国有资产营运公司
  13.免收合同违约金。对已与县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免收违约金,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资委,县属国有企业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4.支持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3个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对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5.支持企业克服用工难。对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6.延期缴纳社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延期的社会保险费,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延期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导致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县人社局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疫情期间,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税务局、卫健局、医保局
  17.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县人社局要充分运用微信、电视、广播等宣传平台协助推介企业招聘信息,支持鼓励企业灵活运用用工信息平台,改现场招聘为线上招聘,推动用工需求对接,缓解企业用工难。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四、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18.帮扶企业尽快复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各项工作,做到有效防控与有序复产相结合。深化服务民营企业县处级领导挂钩帮扶企业机制,用好“e三明”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协调采购防疫物资。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开发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社局、税务局
  19.帮扶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对复产企业开展全面摸排,按照防疫要求,为复产企业无偿提供部分疫情防控物资,指导企业科学安排返将员工开展全覆盖新冠病毒核酸筛查,检测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开发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健局、总医院
  20.帮扶重点项目尽快复工。充分发挥“五个一批”项目机制作用,加强重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各有关部门要推行“五办工作法”、尽量采取“不见面”方式,提升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项目审批单位
  21.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强化“一线工作法”,加强施工队伍、施工装备、施工材料、施工环境组织调配的协调保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保障相关项目加快建设。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项目责任单位
  22.帮扶企业尽快达产。持续开展“访企业、解难题、促‘六稳’”专项行动,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形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在开工、复产、达产过程中存在的招工、融资、市场开拓等难题,为企业安全复工、错峰开工、平稳生产提供有力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上级关于加快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向上争取用电、物流、技改、用工等方面的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快到位资金的拨付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社局、财政局、开发区、金融办
  2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订单减少的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拓展市场,积极帮助企业申请省里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政策以及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和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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