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908-0120-2019-00057 文号黄政〔2019〕68号
发布机构 黄潭镇 生成日期 2019-10-28
标题 关于做好黄潭镇2020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908-0120-2019-00057
文号 黄政〔2019〕68号
发布机构 黄潭镇
生成日期 2019-10-28
标题 关于做好黄潭镇2020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黄潭镇2020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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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村(场),镇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民生兜底保障,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9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镇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水平,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2020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申报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时间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为申报受理时间。

二、工作程序

各村(场)要认真研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将户籍状况、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本镇户籍居民都有权直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并由户主填写《将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低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镇、村干部分片对各村居民申请低保家庭逐户组织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票决。镇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在各村(场)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镇包村干部及公道正派、熟悉本村居民情况、在当地有威望的党员代表、2/3以上村民代表和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代表、当地人大代表等组成,其中人大代表全程监督但不参与票决。民主评议小组需报镇人民政府通过备案。民主评议工作由镇包村干部主持。

民主评议步骤①镇包村干部或村主干介绍各申请低保人员家庭情况以及入户调查人员汇报入户调查情况。②村民代表及民主评议小组人员在听取对申请低保人员家庭情况介绍后,结合申请低保人员家庭情况和入户调查全面性、真实性及拟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表决、票决。有不合理的再次组织入户调查,直至情况准确公正为止。票决得票为参会人员半数通过有效。参加评议人员要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评议结果负责。③公示民主评议结果。村委会在固定公示栏及每个村民小组对表决、票决结果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情况、申请低保原因、家庭年人均收入、拟定保障类别、补差标准等相关内容,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场)在《将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四)审核审批。①审核。镇政府负责审核,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基础上,由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低保评审小组,由镇低保评审小组综合全镇各村经济发展状况对拟申请家庭逐一审核,审核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将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②公示及审批。经初步审核后,镇政府对经过审核的对象再组织工作人员按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委托村委会在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申请低保原因、保障金额等相关内容,在7天内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镇政府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ƒ报县民政局备案。完成审批后将审批材料归档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场)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强化动态管理。各村(场)要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村(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镇民政办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三级残疾)、重病患者,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近年来退保对象、近年来申请未通过的低保对象等5类人群进行重点筛查,对符合条件的集中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对死亡或已销户的低保户,要及时上报注销并备案备查。对在册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及人员暂无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做好年度复核工作。对申请低保的对象要严格按程序申请规范操作,认真填写相关表格。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村(场)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告知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四)严格规范程序。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坚决做到“五个一定”。即:一定要深入核实申请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一定要核查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一定要进行民主评议;一定要设立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在保障对象的确定上,要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分解指标到村民组;严禁轮流享受、顶名分钱或变相买卖;严禁拆户并户或一户保一人(成年单身重度残疾人、长期(三年以上)脱离家庭从事宗教活动的老人除外);严禁任何人未经民主评议纳入低保;严禁把低保作为化解突出矛盾的工具。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场)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村两委干部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由镇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审核。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县民政低保中心(电话:2260681)和镇民政办(电话:8775515)设为举报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镇长为全镇低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镇包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实行包村干部包村责任制,全程负责低保对象年度审核、评定工作,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调查责任制,有违纪、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处理。

四、申请审核审批时间

1.申请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2.入户调查:11月10日-12月10日(入户时间需在申请之日起10日内);

3.村民主评议:12月11日-12月17日;

4.乡镇民主评议:12月18日-12月25日;

5.经济核对:2020年1月5日前全部发起核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阶段,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为核查情况汇总、会商复核及享受资格确定阶段。

2019年11月1日前统一在各村委会公开栏及居民聚集地显要位置张贴《2020年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要拍照存档),并告知受理时限为期一个月(截止于2019年11月30日)。各乡(镇)必须于2019年12月10日前完成城乡低保对象的年度复核、动态调整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城乡低保申请审核情况报送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2020年度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申报和复核工作的申请时间、程序、有关要求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1.黄潭镇2020年度社会救助评审小组人员名单

2.将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注意事项

 

 

黄潭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1

 

黄潭镇2020年度社会救助评审小组

人员名单

 

   长:黄志寿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长:徐江洲  (镇人大主席)

          吴清銮  (镇党委副书记)

          肖爱军  (镇党委副书记)

杨新根  (镇纪委书记)

张水明  (镇党委宣传委员)

郑运光  (镇党委秘书、副镇长)

          林天荣  (镇人武部长)

              (副镇长)

   员:熊林祥  (镇民政办主任)

          余露萍  (镇扶贫办主任)

          孙淑平  (镇派出所所长)

          杨生荣  (镇残联理事长)

          各挂村工作队长

          各村委会主任、马带林果场支书

 

 

附件2

将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现结合《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关于印发将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将民〔2018〕73号)文件,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审核审批中需注意的事项列举如下,请参考执行。 

一、乡村两级分别成立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

(一)村级社会救助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驻村工作人员、村两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等人员组成,总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二)乡镇级社会救助评审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纪检负责人、民政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扶贫办主任、派出所负责人、残联负责人、申请人所在村的乡镇人民政府驻村工作人员及村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乡镇社会救助评审会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评审会人数不少于7人,主要是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二、关于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及材料提交问题

凡本县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一)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申请审批流程图



              

 

(二)材料提交

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对象和法定义务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判决书);

2.申请对象和法定义务人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授权书;

3.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病的或残疾的需分别提供疾病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住出院记录材料、医疗费用发票和新农合出具的住院补偿单)或残疾证明(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残证明);

4.家庭成员中有就学的需提供在校证明及相关费用票据;

5.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6.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有出租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7.就业收入证明(有用工单位的由单位提供,没有用工单位的由村居委会根据实际收入出具;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意外事故伤害鉴定及相关理赔或裁决材料;死亡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服刑劳教证明;下落不明2年以上的需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材料等)。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的全部内容,限期30日内补充完整并提交;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关于申请城乡低保条件认定问题  

(一)家庭人口方面的认定

户籍登记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为准。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鼓励成年子女陪伴照顾父母,对父母与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既可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低保,也可视为父母、成年子女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低保。父母申请低保的(有2个以上成年子女的,应视其他子女家庭情况再行认定,原则上不予列入),成年子女(含非共同生活的)可一律核算应给付的赡养费并计入父母家庭收入。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成年子女已常年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出的,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而挂靠户籍的;

2.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如:现役军人等)。(二)特殊家庭或人员的申请认定

1.因病(伤)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除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2.因残致贫家庭

1)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2)残疾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3)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指主要靠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其中精神、智力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及以上);

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3.因学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学生(学前儿童)仍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4.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5.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3 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且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可按单人户申请。

(三)家庭收入核算的认定

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申请人家庭收入。

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定其实际收入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为申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就业收入平均数)。在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信息核对问题的认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低保时,其他非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授权核查的人员指: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所有儿子媳妇及女儿女婿、由祖(外)父母抚养长大的孙(外)子女及其配偶)应一并填写《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和《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以便核查其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2.被他人借用身份信息办理相关事项而造成信息核对出现异常的,应要求被借用者及时予以纠正。

3.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截止时点,家庭成员银行账户合计余额符合规定,但交易流水记录金额较大(合计超过15万元)的,应要求其提交资金来源和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说明。拒绝说明或说明不实的,应予以退保。

4.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现未开展经营的对象,应要求其及时注销。

5.对有机动车辆已转让、已报废注销、已被法院等部门封存或拍卖的,需提交相关有效佐证材料。

6.法定义务人中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8倍、核查期间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合计银行往来交易流水达30万元以上的家庭、经商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指:以维持生计经营的小规模便利店、维修店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外)、拥有机动车辆(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小型农用车和工具车除外)、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宽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以上银行交易流水中如含有重大疾病治疗、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危房改造等刚性支出以及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必需项目,有确切证明的,给予相应扣除。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核算补助的认定

救助保障标准类型分为全额救助、差额救助两类。

1.以家庭为单位的救助保障标准:城乡低保金额原则上按照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城乡低保金额=(月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2.特殊人群救助保障标准:

1)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可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或分档救助;

2)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四、关于城乡低保档案规范化管理问题

要求设立低保专用档案柜,建立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一)乡(镇)级档案材料:

1.全乡(镇)续保人员花名册、新增人员花名册、取消人员花名册;

2.低保台账(县级每月下传的低保金发放台账、重度残疾人生活及护理补贴、80岁以上低保老人高龄补贴、乡镇上报的月变动表);

3.低保金发放表(县下拨低保金的明细表、领导签批交财政银行发放表、银行的回执);

4.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及其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汇总表、个案表);

5.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评审会议记录。

(二)村级档案材料:

1.低保申请公告通知存档(村级用红纸书写张贴在各自然村群众聚集地显要位置拍照留档);

2.申请低保登记表;

3.入户调查情况汇总表;

4.村民代表民主推荐农村低保对象会议记录(会议时间为入户后);

5.民主评议票决推荐表决汇总表及票决表;

6.村级评议小组会议记录(时间为村民代表民主推荐会议后);

7.推荐列入保障人员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档案(相片);

8.县级审批通过人员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档案(相片);

9.续保人员花名册、新增人员花名册、取消人员花名册;

10.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汇总表、个案表)。

需注意: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户档案材料:

1.低保申请书(对象签名手印);

2.低保入户调查表(对象签名手印、调查人员要求至少乡、村干部各一名人员签名);

3.低保审批表(对象签名手印、调查人员要求至少乡、村干部各一名人员签名);

4.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疾病证明、残疾证、离婚材料、计划生育证明、在校证明、死亡证明、相关裁决材料、其他);

5.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身份证号、授权人员签字手印);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需注意:低保家庭申请表、入户调查表、审批表等档案资料中涉及到家庭收入金额与低保补差额是否符合逻辑;低保家庭申请表、入户调查表、审批表等档案资料时间填写是否符合逻辑(时间逻辑与评议记录、公示时间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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