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0-00055 文号将政办〔2020〕66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31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将乐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协同机制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0-00055
文号 将政办〔2020〕66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31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将乐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协同机制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将乐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协同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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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政办〔2020〕59号)部门工作职责,特建立将乐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协同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探索救助管理工作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解决救助管理机构巡查能力薄弱问题,在全县建立起参与面广、覆盖面大、渠道顺畅、响应快速的街面巡查协同体系,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建立由县流浪乞讨救助管理联席会抓总,公安局、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的协同机制,在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下,推进街面巡查工作深入开展。

  (二)开展街面巡查工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加大夜间街面巡查力度,加强对车站周边、桥梁、涵洞、工棚等可能存在流浪乞讨人员露宿场所的巡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和护送救助工作。县救助站对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应助尽助,为其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在重大事件发生期间或恶劣天气发生时,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联合巡查,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救助,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完善联动救助管理网络。完善县、乡(镇)、村(社区)3级救助服务网络,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有序开展救助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县公安局。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并做好特殊救助对象的引导、护送救助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拦路讨要、车辆强行讨要等方式在道路、十字路口等变相乞讨,不听劝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以乞讨为名,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教唆、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幕后操纵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及从重打击。

  (二)县住建局。指导保洁员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及时将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通报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引导、护送工作,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城区内影响市容市貌流浪乞讨行为的联合整治工作,重点巡查车站、市场、繁华街区、酒店、行政机关等场所周边区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占道卖艺、卖唱等行为乞讨人员的引导和联合护送工作。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和醉酒流浪人员,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联系,做好救助治工作。

  (三)县民政局。做好各部门护送到县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和救助工作。救助站按“自愿求助、无偿受助”和“先救治、后救助”的相关政策接收并提供后续救助服务。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节点、极端天气期间,民政部门组织公安、住健等职能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整治联合行动,确保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街面不发生意外事故。

  (四)县卫健局。指导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协助公安、住健、民政等部门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并开通医疗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及时。

  (五)县财政局。按照《将乐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建立起稳定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废弃房屋、工棚、寺庙等区域开展全面巡查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进行救助,对拒不接受救助的登记造册,并报乡(镇)派出所,乡(镇)派出所在进行必要的信息核查后与县救助站联系,由县救助站予以收助。

  四、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要提高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积极开展街面巡查和主动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2)强化资金保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经费,支持救助服务站建设,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严格责任追究。实行首接责任制,保障被救助人员得到妥善救助。各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履行相关职责。因相互推诿、履行救助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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