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33 文号将政办〔2021〕34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7-14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33
文号 将政办〔2021〕34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7-14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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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将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1.2 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

  3.2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3.2.1专家组

  3.2.2 舆情信息组

  3.2.3 现场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与时限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响应

  4.3.2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响应

  4.4 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4.6 通信联络

  4.7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

  4.7.1 事故通报

  4.7.2 信息发布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应急终止程序

  6后续行动

  6.1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6.2 善后处置

  6.3 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能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5 应急值班

  8 附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规范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发生的辐射事故。

  其他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加强放射源日常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建立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隐患,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辐射事故发生后,将乐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将乐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支援;配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做好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政府做好重大及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在将乐县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公安、生态环境、卫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3 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组成。

  3.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我县辖区内突发辐射事故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将乐生态环境局建议,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决定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将乐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将乐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视情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时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赴现场指导、支援应急行动。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要求;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省级、市级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3.1.1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办),组织各单位开展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辐射事故应急期间负责传达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机构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县辐射应急办设在将乐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将乐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将乐生态环境局等应急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抽调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县辐射应急办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传达和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综合协调各应急工作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组织接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县委和县政府、省市辐射应急办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负责编制应急总结报告。

  3.1.2 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

  3.1.2.1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负责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3.1.2.2县委网信办

  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开展辐射事故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做好应急期间涉辐射事故网上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

  3.1.2.3县公安局

  负责开展辐射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1.2.4县财政局

  负责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3.1.2.5将乐生态环境局

  承担县辐射应急办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向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支援;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较大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及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制(修)订本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1.2.6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3.1.2.7县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乡(镇)、跨流域应急水量协调调度;参与辐射事故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1.2.8县卫健局

  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医疗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参与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1.2.9县应急局

  指导开展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生活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协助联系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3.1.2.10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辐射事故事发地气象监测数据和预测预报,加强气候背景分析,必要时进行移动气象加密监测,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预报、预警服务。

  3.1.2.11县水文站

  负责监测并提供水文信息。

  3.1.2.12县供电公司

  负责指导协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提供应急照明。

  3.2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县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积极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县政府各应急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2.1专家组

  由将乐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有关部门提供专家名单。主要包括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公共安全、放射医学、应急管理、水利水文、心理学、气象、公共宣传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对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为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和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现场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与事故处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报县辐射应急办;对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指导。

  3.2.2 舆情信息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公安、卫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及时报送舆情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新闻媒体通过全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话题,澄清不实信息;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事发地现场相关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作;编制舆情应对情况报告报县辐射应急办。

  3.2.3 现场指挥部

  由县政府牵头,公安、生态环境、卫健、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人员及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县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情况;组织指挥各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响应行动;负责提供涉事企业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指导涉事企业和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批准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3.2.3.1现场协调组

  由县政府牵头,宣传、公安、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对外联络和文件报送等工作;督促、协调各现场工作组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收集涉事企业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搜集上报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的舆情动态,在舆情信息组的指导下开展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3.2.3.2 现场监测组

  由将乐生态环境局牵头,必要时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支援,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监测队伍和其他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组织现场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向现场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最终监测报告报县辐射应急办。

  3.2.3.3 调查处置组

  由将乐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卫健、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询问、调查及处置;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处置方案;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必要时,协助业主对易失控的放射源进行收贮;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编制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3.2.3.4 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查处涉放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助查找丢失放射源;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的社会治安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编制安全保卫情况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3.2.3.5 医学救援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总医院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辐射防护工作;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负责对应急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组织协调卫健部门支援力量;编制医学救援应急报告报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与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县公安、生态环境、卫健部门应急专用电话进行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公安、生态环境、卫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相互通报。

  (2)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认真填写《辐射事故响应电话记录表》(附件1),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直至省生态环境厅。

  辐射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县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确实无法判断事故等级,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附件3),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总结报告(附件4)。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上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及工作情况,需要开展的后续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事故单位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开展自查核实工作,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

  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公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并针对放射源丢失、被盗等问题开展相关人员询问,尽快查找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对周围环境开展辐射水平巡测、监测;卫健部门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医学救治和转运,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进行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事故影响,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4.3 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4.3.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县政府应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前往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逐级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并通报周边地区。

  (2)启动将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先期应急处置、救援行动,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开通与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报告辐射事故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配合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4.3.2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响应

  (1)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上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县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必要时向省市级相关部门申请支援。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通知后,按要求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行动。应急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 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监测方案,必要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支援。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 安全防护

  应急期间,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在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开展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县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4.6 通信联络

  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与上级辐射应急办、本级各成员单位的联络,与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等。

  4.7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

  4.7.1 事故通报

  (1)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其他地区辐射事故通报,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4.7.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一般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报市委宣传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报有关市领导同意后发布。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县级辐射应急办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本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上报上级辐射应急办。

  6后续行动

  6.1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根据实践经验,适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的实施,卫健部门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6.2 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3 总结报告

  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两周内向相应的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辐射应急办负责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和储备专业人才,并根据当地和本部门工作实际,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的桌面推演、专项演习和综合演习等,增强实战本领,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的能力。

  7.2 资金保障

  辐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7.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5 应急值班

  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8 附则

  本预案由将乐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4.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附件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编号:电话记录〔20  〕号         接到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名称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事故概况

示例:X月X日X时X分XX(厂房或车间),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是否有XX人员受照/受伤/死亡及其他损失情况。

已采取措施

(接报人提示企业)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按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自主查找丢失放射源,进一步核实情况,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编号:

事故责任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许可证:□有      □无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种类

□核技术利用  □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  □放射性物质运输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

事故源项情况

示例:XX(数量),XX(类别),用途(探伤/料位/测厚/医疗/XX使用的放射源/射线装置),封装情况(是否连同储源罐),(编码XXXX)。

事故初步定级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概况,已采取和计划的应急措施和响应行动(简述):

示例:X月X日X时X分XX(厂房或车间),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是否有XX人员受照/受伤/死亡及其他损失情况。

企业已采取措施(报告/封控/自主查找放射源等);政府及相关部门已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编制: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审核: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批准: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注:初始报告时,由于时间及权限原因不能确定的信息可空缺。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编号:

事故责任单位

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序号

事故源

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

(Bq)

出厂

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级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污染面积(m2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示例:(简述事故经过)X月X日X时X分XX(厂房或车间),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探伤/料位/测厚/医疗/XX使用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是否连同储源罐)丢失/被盗/失控。

县政府已启动X级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已采取的行动和调查处置进展情况等。目前放射源/射线装置是否找到或受控,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巡测、公安部门追缴放射源、卫健部门救治伤员和当地舆情等情况。

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请求XX支援/意见/建议等)。

编制: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审核: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批准: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4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编制:

  审核:

  批准:

  单位:

  时间: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一、事故情况

  二、应急响应情况

  三、后续工作

  四、处置结果

  五、存在的问题

  六、有关建议

  七、附件

  主送:XXX

  抄送: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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