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9116-0120-2017-00020 | 文号 | 将农〔2017〕150号 |
发布机构 | 农业局 | 生成日期 | 2017-08-24 |
标题 | 将乐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sm09116-0120-2017-00020 | ||
文号 | 将农〔2017〕150号 | ||
发布机构 | 农业局 | ||
生成日期 | 2017-08-24 | ||
标题 | 将乐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方案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政策,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能力,确保动物疫情稳定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以及《三明市农业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明农〔2017〕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
(一)调整强制免疫病种。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强制免疫;用于出口、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农业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根据国家要求,对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县畜牧兽医水产管理中心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不再实施强制免疫政策。
(二)调整强制扑杀病种。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扑杀政策;将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
(三)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省市要求,猪瘟实施全面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鸡新城疫等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由各乡(镇)结合实际开展防治工作。
二、调整强制免疫补助比例和下达方式
(四)对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继续采取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四级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政策。鉴于目前新的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尚未明确,省、市、县三级承担的疫苗经费按原渠道、原比例执行。对于口蹄疫疫苗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3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对于禽流感疫苗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2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补助30%,市级财政承担5%,县(市、区)财政承担45%。对小反刍兽疫疫苗经费,按照口蹄疫疫苗经费比例执行。在中央财政和省、市级财政补助比例调整后,县级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
(五)省级财政承担的强制免疫资金规模按照上年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畜禽饲养量、疫苗价格、省级承担的比例等因素测算;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强制免疫资金规模按照上年各地畜禽饲养量、疫苗价格和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等因素测算。待新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比例明确后,省、市、县三级将所承担的免疫效果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的津贴补助标准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号),省、市两级财政原定的津贴补助资金不变,各乡镇结合工作需求适当调整,县农业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调整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
(七)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2017年三明市在1-2县进行畜禽养殖场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并及时总结完善“先打后补”工作机制,为逐步推广积累经验。我县不作为试点县,待今后“先打后补”政策全面铺开时,将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八)对目前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所需疫苗,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九)建立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市新调整的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和我县实际,适当提高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承担比例。
家畜扑杀补助标准为:商品大猪800元/头、种猪2000元/头、仔猪400元/头;犊牛1600元/头、成年肉牛3000元/头,成年奶牛6000元/头、种公牛6000元/头;肉羊500元/只、奶羊1600元/只、种羊16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家畜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按省市的标准,我县省级以上财政承担8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10%。
省级以上财政对家禽强制扑杀补助金额为:禽苗2元/羽、肉鸡10元/羽、肉鸭12元/羽、蛋鸡和蛋鸭16元/羽、鹅24元/羽;我县在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适时调整扑杀补助金额,但不能低于省定标准。
(十)在强制扑杀过程中,县财政对监测、封锁、消毒、扑杀等予以无害化处置经费补助,其中家畜按80元/头补助、家禽按5元/羽补助。
(十一)强制免疫扑杀补助经费的安排按以下程序进行。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和市级以上补助标准,提出扑杀补助经费和处置经费的申请并附扑杀的确认资料,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经省级复审无误后,市级以上扑杀补助经费下达。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由县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将乐县农业局
将乐县财政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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