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粮法〔2018〕119 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粮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优化服务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主要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深刻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细化各项措施,扎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
二、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
省粮食局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6号令)等规章制度要求,对涉及“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进行认真研究,按照“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方式制定了具体操作规则,我局参照省局制定了相应具体操作规则,包括办事指南填报表(附件1)、监管措施(附件2)、行政许可流程图(附件3)等三部分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操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操作规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层级,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在权责清单系统上完成办事指南调整工作,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将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在县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针对涉及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按照出台监管措施(附件2)办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合规监管。
(三)强化督查指导和信息共享。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解决影响试点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围绕改革事项,开展针对性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做好信息共享,及时接受部门共享信息,加强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并将接收情况和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工作联系人:姜斐,联系方式:2356567
附件:1.办事指南填报表
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监管措施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流程图
附件1
办事指南填报表
附件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
二、事项类别: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监管内容: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县粮食局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全县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粮食收购者信用记录。
(一)日常检查。县粮食局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县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传递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
将乐县粮食局监督检查股
九、投诉举报电话:
1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