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205-0120-2018-00019 文号将粮〔2018〕33号
发布机构 粮食局 生成日期 2018-08-27
标题 将乐县粮食局印发关于做好粮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205-0120-2018-00019
文号 将粮〔2018〕33号
发布机构 粮食局
生成日期 2018-08-27
标题 将乐县粮食局印发关于做好粮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乐县粮食局印发关于做好粮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1 09:36
| | | |
政策解读:

各股室、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加快推进全县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建设,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粮法〔2018〕119 号),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将乐县粮食局

2018年8月27日

  

  

  

将乐县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粮法〔2018〕119 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粮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优化服务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主要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深刻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细化各项措施,扎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 

  二、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 

  省粮食局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6号令)等规章制度要求,对涉及“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进行认真研究,按照“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方式制定了具体操作规则,我局参照省局制定了相应具体操作规则,包括办事指南填报表(附件1)、监管措施(附件2)、行政许可流程图(附件3)等三部分内容。    

  工作要求

  (一)制定操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操作规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层级,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在权责清单系统上完成办事指南调整工作,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将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在县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针对涉及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按照出台监管措施(附件2)办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合规监管。 

  (三)强化督查指导和信息共享。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解决影响试点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围绕改革事项,开展针对性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做好信息共享,及时接受部门共享信息,加强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并将接收情况和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工作联系人:姜斐,联系方式:2356567 

      

  附件:1.办事指南填报表 

     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监管措施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流程图

  附件1

                      办事指南填报表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办理单位

  将乐县粮食局

  事项编码

  350428602XK0010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条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 

  3.《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4.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办理程序

  1. 受理初审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査 

  2.现场勘查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勘查意见;

  3.审核办结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出具办理结果。

  办理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具以下条件 

  1.具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单位营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经营资金30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300吨以上非法人单位的仓容量150吨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自行检验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水分、杂质、定等指标等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配备取得粮食质量检验资格的专兼职检验人员。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或有检验能力的检验企业,委托期自粮食收购许可认定之日起一年以上。 

  4.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

  申报材料

  1.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验后返还)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验后返还)及复印件(各1份)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 

  3.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申请日期前30日内开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验后返还)及复印件(各1份) 

  4.仓储设施产权自有的,应提交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产权为他人的,应提交他人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各1份) 

  5.《福建省粮食收购经营者检化验和计量设清单表》,或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 

  6.《福建省粮食收购经营者保管与质量检验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7.《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说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由审机关收件人核对并由收件人签名确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可不提交,由审批部门自行打印并归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法定事项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证照

  办理机构(科室)

  将乐县粮食局监督检查股

  办理地址

  将乐县古镛镇七星街5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   上午9:0012:00,下午3:005:30

  非夏时制: 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

  联系电话

  05982356567

  投诉电话

  05982322242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在线咨询

  

  注意事项

  

  公众办事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附件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 

  二、事项类别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监管内容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县粮食局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全县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粮食收购者信用记录。

  (一)日常检查。县粮食局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县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传递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

  将乐县粮食局监督检查股

  九、投诉举报电话

  12325 

  

  附件3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现场踏勘: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姜斐、余国清

  审批(办结):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姜斐、余国

  受理(初审):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姜斐、余国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