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19-00047 文号将政〔2019〕1号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6-12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19-00047
文号 将政〔2019〕1号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6-12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6-1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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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强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县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统一冷链配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自2019年6月15日起,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必须到将乐县兴安肉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肉联公司”)集中定点屠宰;所有生猪屠宰户必须在2019年6月15日前停止屠宰行为,并自行关闭、拆除屠宰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生猪屠宰,违者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处以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行集中检疫检验制度。肉联公司和驻场官方兽医要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和动物疫病检疫等工作,对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胴体印有检疫验讫章、品质检验合格章);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各乡(镇)官方兽医不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三、规范生猪产品流通加工行为。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产品B)》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任何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企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工信局(商务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销售私宰猪肉、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要大力宣传定点屠宰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政策,进一步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拒绝购买无章无证猪肉食品。
  五、强化社会监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私屠滥宰点和宾馆、饭店、食堂使用非定点屠宰肉品等非法行为,举报电话:2331315(市场监管局)、2322106(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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