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9100-0120-2020-00002 | 文号 | 将政函〔2020〕1号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0-01-08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福建省将乐县八里桥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工程2011年“4·16”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9100-0120-2020-00002 | ||
文号 | 将政函〔2020〕1号 |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0-01-08 |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福建省将乐县八里桥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工程2011年“4·16”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你组上报的《福建省将乐县八里桥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工程2011年“4·16”冒顶事故调查报告》悉。
2019年11月11日下午,事故调查紧急会议召开后,受县政府委托,你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最终形成《福建省将乐县八里桥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工程2011年“4·16”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经2020年1月6日第1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原则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并就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批复如下:
一、林占华,福建省将乐县八里桥铅锌多金属矿普查及北矿段详查勘查项目工程打炮工人。安全防患意识淡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廖振林,福建省将乐县八里桥铅锌多金属矿普查及北矿段详查勘查项目工程施工承包人,在明知该项目工程证照不齐的情况下,承包该工程,并组织工人施工,对其涉嫌非法采矿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乐代平,福建省将乐县八里桥铅锌多金属矿普查及北矿段详查勘查项目工程主要负责人,擅自非法组织生产,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涉嫌非法采矿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福建省将乐县八里桥铅锌多金属矿普查及北矿段详查勘查项目工程(乐代平),在证照不齐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该项目工程未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未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编制作业规程,盲目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由县纪委(监察委)调查处理。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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