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204-0120-2020-00020 文号将统〔2020〕18号
发布机构 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标题 将乐县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专项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204-0120-2020-00020
文号 将统〔2020〕18号
发布机构 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标题 将乐县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专项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将乐县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专项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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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本局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统计局关于严格依法统计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国统执法函〔202041号)和《三明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专项工作任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省统计局《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专项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既有效防控疫情,助力复工复产,也做好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强主体责任的落实。认真学习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深入掌握《意见》《办法》等中央重要文件的精神和主要内容,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召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项目

具体要求

完成时限

整治措施和进度

责任单位

1

推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防惩统计造假文件,落实制度规定。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2

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党组中心组学习《意见》《办法》《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股室:办公室,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3

将统计法等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4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明确本单位责任主体。

630日前

 

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5

将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办公室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6

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局领导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办公室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7

落实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需征得上级统计局党组同意。

长期

 

牵头单位:办公室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二、维护好统计法律尊严。开展统计法普法宣传,认真落实好统计法的各项规定,全面清理纠正违背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强化统计法律底线思维,依法治理、依法开展统计各项工作。

项目

具体要求

完成时限

整治措施和进度

责任单位

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独立统计机构。

630日前

 

牵头单位:办公室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9

按统计法规定,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办公室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10

推进统计执法“三项制度”等。

630日前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11

协助推进地方统计法规修订工作。

1231日前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12

全面清理纠正违背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

630日前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13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并按规定报告。

长期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14

严格按照“26个不得”规定,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15

对本区域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16

每年制定年度重点普法宣传计划。开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

长期,5月及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17

开展“七五”普法考核验收。

930日前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18

加强相关统计数据解读分析,扎实做好舆论引导和统计服务。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综合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三、贯彻好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省上颁布公开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执行好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加强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防控,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项目

具体要求

完成时限

整治措施和进度

责任单位

19

严格统计调查管理,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

长期,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综合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20

对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长期,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综合股,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21

依法严格管理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统计资料,进一步规范企业或其他组织单项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长期,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综合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22

建立健全各级统计机构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量化有关专业责任。

长期,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各相关股室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23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完善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机制。

长期,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各相关股室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24

严格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管理,严格执行一套表调查单位入库退库制度。

长期,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普查中心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25

严格执行数据质量抽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各相关股室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26

积极稳妥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综合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四、加强统计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好统计执法“三项制度”,

  公示被检查对象、公示执法人员,开展统计“双随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纪委《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强化追责问责。

项目

具体要求

完成时限

整治措施和进度

责任单位

27

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28

建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和核查机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有专人管理和记录,对所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登记、核实和处理。

630日前

 

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29

进一步落实中纪委《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与纪委监委的衔接,建立定期会商、问题线索双向移送、信息互通等机制。

930日前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30

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力度,各级统计机构每年度完成一定数量抽查。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五、推进统计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严肃问责统计造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应用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对区域范围内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追究统计违法单位法律责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和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开展联合惩戒,优化统计生态环境。

项目

具体要求

完成时限

整治措施和进度

责任单位

31

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党纪政务规定、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协助地方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统计造假责任人责任。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办公室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32

公开责任人处分处理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33

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追究统计违法单位法律责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和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34

建立健全与“信用中国”平台相衔接的统计失信公示平台,推进统计诚信体系建设。

630日前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35

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对所有统计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长期,9月及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36

建立县级统计机构对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制度。

630日前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37

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930日前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38

组织依法依规制定统计行政处罚办法和基准,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

930日前

 

牵头单位:法制监察股

参与单位:各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

  六、依法实施人口普查。严格按照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方案和制度要求,开展普法宣传,落实普查责任,督促各级相关单位成立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各阶段任务,依法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工作。

项目

具体要求

完成时限

整治措施和进度

责任单位

39

成立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依法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工作。

1231日前

 

牵头单位:县人普办

参与单位:法制监察股

,各乡(镇)龙栖山统计办

  各乡镇统计办、各牵头股室中心,县农调队、县城调队,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对标对表严格执行完成时限,落实相关责任,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法制监察股于每月26日前将当月整治措施完成情况、典型做法和进度表格报市统计局政法科。



将乐县统计局

20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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