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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9100-0120-2018-00091 | 文号 | 2018年第4号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10-08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9100-0120-2018-00091 | ||
文号 | 2018年第4号 |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8-10-08 |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将乐县白莲镇新建集镇自来水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将乐县安仁乡体育中心、将乐县安仁乡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将乐县光明乡政府公租房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闽政地〔2018〕860号),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类型、用途、面积和位置
(一)将乐县白莲镇新建集镇自来水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收白莲镇白莲村集体土地0.4410公顷,其中林地0.4410公顷,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将乐县安仁乡体育中心项目征收安仁乡安仁村集体土地0.1425公顷,其中水田0.11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88公顷,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将乐县安仁乡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征收安仁乡安仁村集体土地0.1800公顷,其中林地0.1440公顷、园地0.0360公顷,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四)将乐县光明乡政府公租房项目征收光明乡光明村集体土地0.0967公顷,其中耕地0.04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02公顷,土地用途为其他住宅用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批次用地的征地补偿按将乐县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不低于法定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标准
白莲镇林地补偿标准按12.45万元/公顷计算;安仁乡耕地、其他农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补偿标准按54万元/公顷计算;光明乡耕地、其他农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补偿标准按54万元/公顷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安仁乡、光明乡按1.95万元/公顷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按实际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
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和《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将政文〔2017〕18号)的要求计算,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白莲镇白莲村、安仁乡安仁村和光明乡光明村由各村委会自行安置。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19日。
(二)自县国土局、人社局发送征地告知书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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