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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9100-0120-2021-00022 | 文号 | 将政行征决〔2021〕1号 |
发布机构 | 将乐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3-15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9100-0120-2021-00022 | ||
文号 | 将政行征决〔2021〕1号 | ||
发布机构 | 将乐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1-03-15 |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
因将乐县南门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古镛镇南门头地段(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签约期限: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将乐县南门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将乐县南门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城区群众居住环境,满足居民对老旧小区的改造意愿,按照《中共将乐县委办公室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将乐县南门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滨河南路上水南段景观及立面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将委办〔2020〕38号)要求,决定对古镛镇南门头老旧小区实施改造,需对沿街周边部分地块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和本地块实际,特制定以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与改造原则
(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与传承活化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将南门街改造为人气旺、商业兴、风貌美的历史文化古街区,延续历史文脉。
(二)沿街立面与连线成片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利用收储的土地,统筹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形成整体改造效应。
(三)政府引导与居民参与相结合,充分调动关联单位与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造,实现一次改造,长期保持。
二、建设项目及实施单位
(一)建设项目:将乐县南门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主体:将乐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单位:将乐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古镛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古镛镇南门头地段(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红线图为准),总宗地面积16201平方米,涉及单位9个,住户172户。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步骤
(一)征收时间: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工作步骤:共分5个阶段。
1.调查摸底宣传筹划阶段(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31日)。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拟、论证、征求意见、产权确认、评估、修改、征收决定、公告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5日)。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阶段(2021年3月15日~2021年5月31日)。
4.搬迁交房阶段(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30日)。
5.项目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6月30日以后)。
五、产权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实施单位邀请若干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选定会,由被征收单位及产权人代表,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房产室内二次装修(含不可拆除和移动的装饰,可拆装和搬迁的电气、灯具等不属于二次装修补偿范畴)、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安置商品房价、临时性建筑物等。
(三)评估机构要求。有资质和实践经验,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四)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估价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闽房协估经委〔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征收情况,本次评估费用按不高于7.4元/㎡执行,由实施单位支付。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土地房屋一律以产权证书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不再另行测量。产权置换原则上按原旧宅地址采取就地就近的方式予以安置,不跨街区选房;安置后店面经营业态应按相关部门规划要求落实。
(一)选择货币的补偿办法
1.自建房
(1)土地补偿。依照《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危旧房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将政办〔2017〕59号)的危旧房征收标准。本次征迁的南门头片区属于城区第二片区,补偿单价为9000元/㎡。沿街主干道两侧第一排的自建房,在上述补偿基础上,再另行补偿3000元/㎡。
(2)房屋建筑物补偿。依照《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危旧房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将政办〔2017〕59号)的危旧房征收标准。
自建房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
年 限 |
框架结构 (元/㎡) |
砖混结构 (元/㎡) |
砖(土)木结构 (元/㎡) |
五年以内 |
1200 |
1100 |
1000 |
6~10年 |
1180 |
1080 |
980 |
11~15年 |
1160 |
1060 |
960 |
16~20年 |
1140 |
1040 |
940 |
21年以上 |
1120 |
1020 |
920 |
(3)经中介评估的二次装修补偿。
(4)对无产权的简易搭盖、临时性搭盖,一律按临时性建筑物补偿。
(5)搬迁补助及征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参照本方案第九条予以奖励,由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付。
2.沿街商业性质店面
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的沿街店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价为12000元/㎡。
3.商品房、公改房、集资房等成套住宅
成套住宅征收按房屋建筑面积按标准价4355元/㎡进行补偿。同时,按被征收房屋所在楼层实际情况追加补偿楼层差价,其中:一层和顶层按征收补偿标准价进行补偿;二层按征收补偿标准追加30元/㎡进行补偿;其它楼层按征收补偿标准价追加60元/㎡进行补偿。(上述补偿标准已含土地使用面积补偿价款。)
(二)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办法
1.自建房
(1)选择置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照该片区征收土地补偿,加上地面建筑物补偿的总额,按建安及配套设施成本价3850元/㎡测算可回购安置房的面积,实行每户(证)限量扩购,扩购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其土地和地面物价值总和许可回购面积的50%,在回迁安置房中按最接近可回购面积的户型安置。
安置面积超过可回购面积的,在超过20%以内(含20%)的按优惠价6200元/㎡,超过20%以上且在50%以内的,按所选安置房对应楼层房号备案价购买,超过最高限购规定50%以上的,按所选安置房对应楼层房号备案价上浮15%购买。
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从五层以上(不含五层)每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30元。许可回购面积和扩购50%以内(含50%)的安置面积需计算楼层调节价,超出50%以上的扩购面积不再计算楼层调节价。
(2)沿街两侧带经营性门面(产权性质为住宅)的自建房选择置换店面的。被征收人可以土地和房屋补偿总额,就近就地等间回购店面。回迁安置的店面面积应按原有门面宽度的80%乘以房屋深度来测算,房屋进深超过7米的按7米深度确定;未超过7米的,按实际深度确定。
可回购面积内,按安置价9600元/㎡,每增高1米另补交挑高差500元/㎡,安置面积若超出可回购面积,超出部分按优惠价18000元/㎡购买,超出部分不再收取挑高差价。
(3)沿街两侧带门面自建房选择置换店面+套房的。被征收人可在选择置换店面后再选择置换套房,置换套房时补偿面积应按扣除可回购店面面积后计算。
2.沿街商业性质店面(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
(1)选择置换店面的,原则上按1:1的标准给予就地就近产权置换,需补交新旧差价。依据被征收店面的房屋结构、建成年份,等面积内按产权置换新旧差结算。安置店面层高超过原被征收店面的,被征收人应补交挑高差价,每增高1米按500元/㎡购买。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店面的,超出部分面积按优惠价15000元/㎡购买。安置面积小于原面积的,面积差部分由实施单位按12000元/㎡退补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补交新旧差和挑高差,补交标准为:
补新旧差 |
挑高差 |
|||
原结构 |
框架结构元/㎡ |
砖混结构元/㎡ |
砖(土)木结构 元/㎡ |
每增高1米 元/㎡ |
店面等套安置 |
230 |
400 |
1000 |
500 |
(2)选择置换套房的,被征收人可以被征收店面的货币补偿价值,按5600元/㎡回购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回购面积的,超出部分参照自建房置换套房的同一标准执行。
3.商品房、公改房、集资房等成套住宅
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同等套数限量给予产权置换。等面积内补新旧房差价,新旧差价参照下表执行:
年限 |
框架结构 元/㎡ |
砖混结构 元/㎡ |
砖(土)木结元/㎡ |
五年以内 |
110 |
210 |
310 |
6-10年 |
140 |
240 |
340 |
11-15年 |
170 |
270 |
370 |
16-20年 |
200 |
300 |
400 |
21年以上 |
230 |
330 |
430 |
若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50%以内(含50%)的部分按优惠价4050元/㎡,超过50%的部分按所选安置房对应楼层房号备案价购买。
楼层差价参照自建房选择产权置换同一标准执行。
(三)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的办法
被征收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计算办法和标准参照以上各条款。
(四)原已收储的危旧房中,涉及天井、众厅等公共面积因权属关系未厘清,尚未获得补偿的,各主张权益人达成分摊一致意见后,仍参照原危旧房收储方案进行货币补偿,不享受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七、其它补偿、补助费用及标准
(一)无产权证的杂物间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砖混杂物间根据实测面积按450元/㎡给予补偿,砖木结构的杂物间按350元/㎡给予补偿,临时性搭建的杂物间按临时性建筑物评估补偿。
(二)房屋二次装修等,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补偿。
(三)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
1.实行产权置换的,住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11元/㎡计算,按实际过渡期补偿。
2.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住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11元/㎡计算,期限为6个月。
3.店面临时安置费按实际租赁合同租金给予补偿;无法提供实际租赁合同,可按市场租赁评估价给予补偿;属产权置换的按实际的过渡期补偿;属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付安置费。
4.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实行产权置换的给付两次搬迁费;货币补偿给付一次搬迁费。沿街店面搬迁补助费16元/㎡,实行产权置换给付两次搬迁费,货币补偿给付一次搬迁费。
(四)其它补偿费标准:(1)固定电话、网络迁移费按158元/部补偿。(2)有线电视迁移费按100元/户补偿。(3)自来水迁移费按200元/户补偿。(4)电力迁移费按220元/户补偿。
(五)被征收人为孤寡老人的,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或经残联部门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由实施单位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八、该地块上涉及环境卫生中心、军粮供应站、林业站、交通局、交通运管所、交通执法大队、二轻局、国资公司、百花社区等单位公有用房的征收及补偿,统一签订收储协议,具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请县政府另行研究。
九、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数依据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一)按规定时间(2021年3月15日-2021年5月31日)签订协议,且在规定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30日)搬迁交房的,给予奖励100元/㎡。
(二)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但超过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奖励50元/㎡。
(三)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协议,但能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奖励50元/㎡。
(四)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但拒绝搬迁交房的,不给予奖励。
十、选房原则
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对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间、搬迁交房时间实行综合评分,以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小区为单位,按积分高低确定选房序号,并依照序号先后选房。同积分的按抽签确定选房先后顺序。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签订协议的得基本分50分。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最后期限(即2021年5月31日),每提前一天增加5分。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倒扣5分。
(二)在规定时间内(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6月30日)搬迁交房的得基本分50分。规定时间内最后期限(即2021年6月30日)提前搬迁交房的,每提前一天增加5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搬迁交房的,每逾期一天倒扣5分。
十一、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
(一)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交房后由实施单位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办证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置房土地性质原则上为划拨地,被征收土地为出让性质的,由实施单位按现行标准退还相应出让金;安置后产权土地需转为出让地的,出让手续由被征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新办不动产权证上的户名原则上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保持一致,若户主已故或户主年龄70周岁以上,需继承或自愿赠予指定子女的,需经司法确认、公证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后,其子女可持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司法确认调解书、公证书或律所见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罚则
(一)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适用本方案所有的优惠、奖励办法。
(二)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前应主动提供以下材料:
1.户主及相关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4.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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