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01月13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由县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县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公开渠道 

  1.将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jiangle.gov.cn/

  2.将乐政务微信公众号

  

  3.将乐县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点

  地址: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241号2栋

  联系电话:0598-2322370

  4.将乐县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点

  地址:将乐县古镛镇滨河北路36号文体广电大楼

  联系电话:0598-233659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2269921

  传真号码:0598-2266001

  电子邮箱:jlxzfb@126.com

  通讯地址:将乐县古镛镇府前路18号

  邮政编码:353300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将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将乐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从将乐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 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