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将登告字(2018)第168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闽0402执1827号之二、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闽0402执1827号之二的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01 |
将房他证2013字第0119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最高额抵押权 |
/ |
将乐县步行街A幢215幢202室 |
抵押人:池德官、郑琦 |
公告单位: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