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将登告字(2019)第040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闽0481执恢536号之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481执恢536号之一的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01
|
将房他证2013字第0134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
最高额抵押权
|
/
|
将乐县古镛镇日照东门.水木玉华西苑商业城4层401、402号
|
抵押人:吴建忠、卢月华
|
公告单位: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