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维晋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第163号
日期:2021-09-16 15:28
来源:将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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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将登告字(2021)第163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闽0425执恢286号、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425执恢286号之二的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141181 |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一般抵押权 |
/ |
古镛镇日照东门.水木玉华西苑(6-1号楼)1层店面18、(6-3号楼)1层店面07,09号、(6-1号楼)-1层20、21,25、26、(6-2号楼)-1层08、09、(6-3号楼)-1层11,15 |
抵押人:吴维晋 |
2 |
20150939 |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一般抵押权 |
/ |
公告单位: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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