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2024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公开的公示
项目名称: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2024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1号)
2.补助对象:根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其补助支持对象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为支持主体融合发展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国家级、省级示范社(优质社),设区市级、县级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监测不合格的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不列入支持范围;2024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台农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和县级及以上包含台农领办创办的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
3.补助内容:根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要求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补助建设内容我县为一是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示范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二是提升指导服务能力。全面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能整建制推进县,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其他县可根据主体发展需求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开展“千员带万社”活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支持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点对点精准指导服务;三是支持主体融合发展。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2024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建设内容我县为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台农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和县级及以上包含台农领办创办的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4.补助标准:根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要求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补助标准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设区市级、县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 30 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创建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续建)”的补助方式,每个县补助不超过30万元。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辅导员补助不超过1万元。2024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台农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含台农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5.申报程序:由各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于2024年9月15日前,书面向所在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后,由所在乡镇推荐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或由各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书面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申报。原则上已享受过以前年度的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中央农业发展专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补助资金)和福建省省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列入补助支持对象。
咨询电话:0598-2335266(将乐县农村经济经营发展中心)
监督电话:0598-2322241(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0598-2333538(县纪委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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