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公安局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时间:2024-10-09 11:34

  为确保2024年福建省第一届社会应急力量技能竞赛安全顺利举办,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在活动举办期间,对我县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24年10月10日8:00-12:00

    二、管制区域

  文体路(体育馆路段)、玉华大道(体育馆至玉华大桥城关桥头)、滨河北路(玉华大桥城关桥头往四中方向)、渡头村、体育馆后山至金溪河边组成的围合空域及周边500米空域(如图)。

  

    三、管制对象

  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四、与本次技能竞赛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管制时间、管制区域内飞行、升放本《通告》第三条列明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五、违反《通告》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处罚:(一)故意在管控区域内,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分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罚。(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登记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将乐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9日

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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