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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审计局将乐县财政局关于修改《将乐县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对外委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将乐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01-04 16:44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印送<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 >的函》(法工委函〔2017〕2号)、审计署《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省审计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闽审投〔2018〕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政文201863号)规定,决定对《将乐县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对外委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将审〔2017〕11号)作如下补充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将乐县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对外委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附后,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二条原条款中“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结(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由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审核,或根据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审计中心委托助审机构审核;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助审机构进行审核;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采取不同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助审机构审核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将项目审核报告报送审计中心登记备案。”修改为“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结(决)算审计,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审核,或根据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审计中心委托助审机构审核;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我县助审机构名录库中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助审机构审核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15天内将项目审核报告报送审计中心登记备案。”

  二、将第九条第(二)分项原条款“(二)确定助审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由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在助审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原则上确定三家候选助审机构。若第一候选助审机构因故不能接受委托,由第二候选助审机构承担,以此类推。抽选结果经所有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中选单位实行轮流制,此次中选下一次不再参与抽签。”修改为“(二)确定助审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由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在助审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原则上确定三家候选助审机构。若第一候选助审机构因故不能接受委托,由第二候选助审机构承担,以此类推。抽选结果经所有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中选单位实行中标后轮空一次的模式,即此次中选下一次不再参与抽签。


  附件: 将乐县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对外委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将乐县审计局    将乐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范对外委托审核行为,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的通知》(将政〔201863号)、《将乐县政府公共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将政〔2017〕53号)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根据闽财建[2016]83号文件有关精神,财政性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应由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预算评审中心)审核,或者根据需要由预算评审中心委托助审机构进行审核,助审机构从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录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随机抽取产生;财政性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由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采取不同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结(决)算审计,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计,或根据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审计中心委托助审机构审核;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我县助审机构名录库中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助审机构审核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15天内将项目审核报告报送审计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条  助审机构或助审机构选派的审核人员与被审核项目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审核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监理、编制决(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审核人员曾在被审核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审核人员担任被审核项目单位基建、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四)与被审核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章 助审机构入选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助审机构名录库的选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数控制、定期考核、按时调整”,并且委托审核的助审机构应从入选的助审机构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五条  入选助审机构名录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具有竣工财务决算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同等条件下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优先入选。

  (二)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纳税地在将乐辖区,且在三明辖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或竣工财务决算业务二年以上,年检合格,并在将乐城区或三明市区有固定办公场所与人员。

  (三)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二年来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审核业务中接受县财政(审计)局监督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助审机构选派的审核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工程专业审核的人员应具备造价员、注册造价师或注册咨询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担任财务专业审核的人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二年及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二年来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通报、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受托审核任务,并接受县财政(审计)局的监督。

  第七条  申请入选助审机构名录库的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质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三)近二年来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的承诺书。

  (四)近二年来工程造价咨询或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业绩证明文件。

  (五)拟选派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核的人员名单以及相应职称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

  (六)在将乐辖区的办公场所证明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提交材料后,先由将乐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中择优选取初步入选名单后,再由助审机构考评领导小组对企业实力(重点考察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资质等级、主要经营场所条件、主要        经营场所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信用等级等方面、过往业绩进行核实、评分,根据得分情况选出10-15家中介机构纳入名录库,一定三年。在此期间,中选助审机构有以下情形时,将被取消助审资格:

  1、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对受委托的助审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抽查时发现业务质量问题;

  2、在项目审核中发现业务质量问题或需要配合,经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提醒超过三次仍不改正或不予配合的;

  3、非业主(含施工方)原因,审核项目超过时限的;

  4、无故拒绝接受委托审核任务达到两次的;

  5、确定委托审核关系后超过5个工作日不联系接收审核项目资料达到两次的;

  6、助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由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对受委托的助审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业务质量问题,经研究后取消其助审资格,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置。被取消助审资格的助审机构二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入选。

第三章  委托助审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需要委托审核时,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委托报送:投资项目需要委托审核的,由建设单位或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将投资项目委托审核报告书报送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告书应写明委托项目名称、送审金额、委托审核时限、委托审核费用及付费渠道。

  (二)确定助审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由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在助审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原则上确定三家候选助审机构。若第一候选助审机构因故不能接受委托,由第二候选助审机构承担,以此类推。抽选结果经所有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中选单位实行中标后轮空一次的模式,即此次中选下一次不再参与抽签。

  (三)签订合同:根据抽选结果,由建设单位或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与中选助审机构签订《对外委托审核合同》。

  中选助审机构无故不得拒绝委托审核任务。若中选助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以及其他无法承担此次审核任务的情况,中选助审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二天内向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声明放弃此次审核任务,经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核准后,不计入拒绝委托审核项目次数,可继续参与下次的抽选。

  第十条  《对外委托审核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或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负责将项目预(结)算资料交给中选的助审机构,并做好资料目录登记及移交手续。中选的助审机构在接受任务后,应按合同有关要求组建项目审核组并提交审核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同时指定审核组负责人负责协调助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建设单位或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管理和跟踪助审过程;中选的助审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县预算评审中心(或县审计中心)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委托助审机构审核报告初稿后,应做好登记手续,确认交付时间,并及时进行复核或转交各专业人员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助审人员在接到复核意见后应按预算评审(或结算审计)有关流程规定进行对账、会商、调账等工作,并及时调整预算评审(或结算审计)报告。预算评审(或结算审计)报告需经助审人员及助审机构签章并随项目存档。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结束后(以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项目负责人方可办理对外委托审核费用结算。

第四章  助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助审机构对受托的审核项目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对审核结论具有保留意见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审核费用。

  第十三条  助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审核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助审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规定。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现场勘查、查账或会商等,应征得委托方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审核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助审机构应妥善保管项目审核资料。

  第十六条  助审机构申领委托审核费用时应提供将乐县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

  第十七条  助审机构应对委托项目的审核质量负责。助审机构对所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委托审核费用参照《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明财办〔201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计算,明财办〔2013〕24号文件中所列的付费标准作为上限,即达到上限标准时按上限执行,实行封顶。具体详见附件。委托审核费用在《对外委托审核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若单项合同委托审核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助审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工程预算事宜由将乐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工程结(决)算事宜由将乐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对外委托审核付费标准表

  
 

 

附件                

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对外委托审核付费及上限标准表

付费项目

付费基数

费率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500万元  以内(含)

500-1000  万元(含)

1000-2000万元(含)

2000-5000万元(含)

5000-10000万元(含)

10000-30000万元(含)

30000    万元以上

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

送审工程造价

1.84

1.68

1.52

1.36

1.20

0.96

0.64

工程结算审核(上限)

送审工程造价

2.48

2.32

2.16

2.00

1.84

1.52

1.20

工程结算审核

送审工程造价

1.30

1.10

0.90

0.70

0.50

0.30

0.10

核减量

%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注:1、工程结算付费按工程造价及核减量以相应计费率合并计取。

 

 

 

 

 

 

2、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未审核工程量的,其付费按本表标准的50%计取。

 

 

 

 

 

3、钢筋抽筋计算审核付费包含在相应付费项目内,不再另行计费。

 

4、本办法中的付费标准或计费率均为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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