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2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日期:2019-02-02 14:44 来源:将乐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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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192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22日-20192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8772252(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金森大厦三楼

    编:3533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文件全文

1

将乐县鑫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

将环审表[2019]2

 

2019-2-1

    将乐县鑫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由福建通和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编制的《将乐县鑫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将乐县余坊乡马嘶村,在原有厂区内技改。该公司拟增设湿炭粉烘干工艺,并增加烘干回转炉、快速冷却塔、水循环冷却系统等设备,年产干炭粉800吨。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对挥发性有机物、粉尘采取处理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烘干、研磨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烘干回转炉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DB 35/1782-2018)表3的排放限值。

    2、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粉尘收集后外售;原料空桶设置暂存间,定期回收;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我局委托将乐县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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