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日期:2019-04-26 15:34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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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19年4月2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2267174(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金森大厦三楼
邮 编:3533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文件全文 |
1 |
人造石及人造石制品生产项目(一期)的批复 |
将环审表[2019]10号 |
2019-4-26 |
将乐县石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人造石及人造石制品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将乐县古镛镇北郊工业园3号(原福建省荣川木业有限公司厂址),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一期建成人造石家具系列产品生产线1条,年产人造石家具5000套。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对模具制作车间、人造石家具制作车间采取密闭等处理措施,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水明管输送。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沉淀池底泥收集外售;不合格产品、废旧模具、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我局委托将乐县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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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将乐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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