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 |||||||
表一:行政给付(公开2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内设机构或 | 行使 | 备注 | |
责任单位 | 层级 | ||||||
1 | 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 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 (政策法规股) | 县级 | |||
2 | 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2.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政策法规股) | 县级 | |||
表二:其他行政权力(公开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内设机构或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责任单位 | |||||||
1 | 做好信访工作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2.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 (政策法规股) | 县级 | |||
2 | 优抚待遇的发放管理 | 中止和恢复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根据 1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取消其抚 恤优待资格。2.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取消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资格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
3 | 烈士的褒扬工作 | 对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予以责令改正 | 1.《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3.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4 | 对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予以责令改正 | 1.《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2.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5 |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
《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 (政策法规股) | 县级 | |||
6 | 中止和恢复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2.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表三:公共服务(公开1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内设机构或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责任单位 | |||||||
1 | 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2.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股 | 县级 | |||
表四:其他权责事项(公开14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内设机构或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责任单位 | |||||||
1 | 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 《政府信息公幵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办公室 | 县级 | |||
2 | 指导协调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政策 | 1.《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修正)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日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2.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3 | 组织协调创建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及模范单位、个人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4 | 协调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5 | 承担县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6 | 协调开展双拥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双拥工作经验 |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修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司法行政、教育和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宣传教育 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7 | 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根据2019年3月2曰《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2.《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有关规定 3. 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8 |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9 | 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政策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管理。3.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0 | 指导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2.《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3.《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4.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11 | 烈士纪念设施的审核和备案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2.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12 | 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 |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 2.根据将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股 | 县级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3 | 烈士审核报批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清洁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之下水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备案。 2.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定”方案有关规定。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县级 | |||
14 | 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安置的审核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第六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三款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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